無資質非法生產煙花牟利,男子獲刑三年七個月
近日,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,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。
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戴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生產、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,在安鄉縣安障鄉、瀏陽市大瑤鎮非法生產“軍工硝”(一種黑火藥),用于加工成煙花出售牟利。同時,戴某某還應羅某、譚某等人(均已判刑)的要求,演示生產過程和指導工人生產“軍工硝”,先后五次出售無硫還原劑共計3625千克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戴某某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管理法規,為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技術指導,出售生產原料,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,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。戴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,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從輕處罰。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提醒: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,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、經營、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,未經許可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、經營、運輸煙花爆竹。該案件中違法生產和出售爆炸物等行為,使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都陷入高度危險的境況,應當依法嚴厲打擊。經營生財須有道,任何投機取巧、試探法律底線的行為,必將受到法律制裁。
(安鄉縣人民法院 陳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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